首页 > 新闻 > 社会 >

少年骑车撞人致骨折被判全责,敲响交通安全警钟

发布时间:2025-06-19 20:33:10来源:
在广东广州,一则少年骑车撞人致骨折被判全责的案件,如同平地惊雷,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骑行安全的高度关注。
10 岁的小魏平日里活泼好动,对骑自行车充满热情。事发当天,小魏未经父母同意,擅自独自骑着自行车在道路上穿梭。在一个路口处,他与正常行走的行人彭某迎面相撞。巨大的冲击力致使彭某瞬间倒地,痛苦呻吟。小魏也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不知所措,呆立在原地。
事故发生后,周围群众迅速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。彭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经医生详细检查,诊断结果令人揪心:彭某左肱骨上段骨折、关节脱位、腰部挫伤等 。为了治疗这些伤痛,彭某不得不接受一系列复杂的治疗,住院时间长达 63 天。在这期间,光是医疗费就高达 8 万余元,此外,还产生了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等诸多费用。
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,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勘查。通过对事故现场的细致分析、询问目击证人以及查看周边监控视频,交警部门最终认定,小魏未遵守交通安全有关规定,负事故全部责任,彭某无责任 。原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 。而小魏年仅 10 岁,尚不具备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的法定条件,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存在明显过错。
彭某在出院后,因与小魏父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无奈之下,只能将小魏本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。彭某要求小魏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其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 11 万余元 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法院依彭某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,经鉴定,彭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。
黄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在责任承担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”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 (一)》第五条规定 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,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并在判决中明确,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” 。本案中,小魏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,致使小魏违规上路骑行,进而引发交通事故。小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父母共同承担。若小魏个人有财产的,赔偿费用可先从小魏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小魏父母共同支付,且从小魏个人财产中支付时,应当保留小魏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。最终,法院判决小魏的监护人小魏父母赔付原告彭某医疗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 10 万余元 。
这起案件并非个例。在安徽安庆,初中生小明(化名)驾驶二轮电动车,在经过 A 广场附近路段时,碰撞到了小豪,造成小豪受伤 。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小明负全部责任。小豪因伤先后在省内 2 家医院接受治疗,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。因与小明及其监护人协商赔偿未果,小豪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,最终小明的监护人被判赔偿小豪因交通事故实际损失 11.5 万余元 。在湖北安陆,小郑载着小黄、小李载着小方逆行时相约骑电动自行车游公园,小郑车辆与王某三轮车相撞,致其重伤花费医疗费 19 万元并构成五级伤残,交警认定小郑全责 。考虑到小郑父母赔偿能力和王某身体状况,法院确定暂时给付 5 年护理依赖费用,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69 万余元 。
这些案例都深刻地警示着我们,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,对道路风险的认知及应急处置能力远不及成年人 。监护人作为第一责任人,务必做好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,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。家长们应当向孩子明确告知相关交通法规,如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,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等 。同时,要加强对孩子日常出行的监管,避免孩子违规骑行上路。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,也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切勿因一时贪玩或疏忽大意,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。
交通安全无小事,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问题,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。只有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各方形成合力,加强交通安全教育,强化监管力度,才能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,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、有序的交通环境 。
 
(责编: admin)

版权声明:网站作为信息内容发布平台,不代表本网站立场,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。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。。